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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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一位新能源车车主报案称车辆是2022年年初购买的新车,仅过了半年就在充电过程中发生自燃。客户认为其购买了保险,现需要保险公司尽快赔付本次事故损失。经了解,因标的车起火原因不明,保险责任核定需车主方、厂家、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核实起火原因,但由于车辆电池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被生产厂家私自拆卸拉走,导致无法鉴定。
此后保险公司及当事人多次沟通调解最终该车主同意联系厂家索赔车辆损失,并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中心理赔销案处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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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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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本身质量因素——厂家赔偿
如果是由于汽车本身存在缺陷而引发自燃,造成人身、他人财产受到损害的,则由厂商或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赔偿车主的所有损失。
人为因素——车主赔偿
如果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比如遗留了易燃易爆物品在车辆、随意改装车辆线路导致故障等,则由自燃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时就算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也是有权利拒赔的。
自然或意外因素——保险赔偿
在《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中,就已经将“车辆因自然或意外因素而导致的自燃”纳入意外事故,所以,因自然或意外引发车辆自燃,可以通过走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来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
车损险:赔付自燃导致的自身车辆损失部分。
三者险: 赔偿因自燃而造成的第三者车辆损伤、人员损伤、财产损失等;
车上人员责任险:对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伤亡进行赔偿。
需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假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以及本身质量缺陷,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条款内均已列明属于免责情况。
风险提示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车时需谨慎选择品牌,购车时要注意保存质保凭证。新能源车主在为爱车购买车辆保险时,建议将车损险作为与交强险一样的刚需产品,为自身可能面临的财产损失风险提供多一层保障。车辆出险时,应当积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确认自燃原因,及早固定相关证据,为确认事故赔偿责任方以及后期的维权提供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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